建设单位以未通过建设局质检站验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能否成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4-12-28 21:44: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1次建设单位以未通过建设局质检站验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能否成立?
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业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更多的是履行一种监督的权力,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方式,业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供稿)
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业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更多的是履行一种监督的权力,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方式,业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供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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