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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又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5: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3次

  工程质量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休息相关,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该劳动成果并支付工程款,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由此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

  为解决此类纠纷,《解释》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理由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意味着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所产生的质量责任,故对其质量工程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从移转占有之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其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上的义务与责任有那些

  1、依法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严格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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