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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索赔的种类和内容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9:55: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25次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1)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2)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3)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奖金”的办法,鼓励承包商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奖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建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既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1)工期索赔。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4)不利的自然条件;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9)业主违约;10)业主风险;11)不可抗力。

  (2)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

  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但合同条件中经常还有另外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以上两条并存的合同文件,往往是承包商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各执一端争议的缘由所在。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如果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计划是机械挖土,现在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发生争议较少。闲置机器而引起的费用是索赔的主要部分。当未预知的情况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避免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与承包商就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有关费用达成协议,给予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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