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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索赔的拖欠工程款 利息的计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5 09:10: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83次

  问:我单位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一项路面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在2002年末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该工程总价款为46万元。建筑公司除了预先支付我单位10万元外,还欠我单位工程款36万元,多次追要未果。由于欠款快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我单位准备起诉,但在合同中,并没有给付利息的约定。请问律师:我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利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我们认为你单位在索要工程款时,应同时主张利息。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应当从工程欠款发生时开始计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许多工程欠款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的给付。但由于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所以从交付之日起,以3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直至该工程款给付完毕为止。

  建筑工程律师提示:对于工程欠款纠纷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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