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9:57: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72次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现实中有承包人为了促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有不交付部分工程资料以作为催讨工程款筹码的情况,在仲裁中,发包人则会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的工程资料作为其拖欠工程款及应负违约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我们认为:如果未交的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为由拒付相应款项的抗辩可以成立。但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全部交付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而工程资料交付是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而作为延期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因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如导致工程竣工备案、办证迟延等造成的损失。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九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建筑商约定的利息,应当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就不如不约定。实践中建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此条是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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