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程序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2:07:2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7次一、承包人索赔
1、索赔程序依据合同约定,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内容,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律师应当合理提醒承包人,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增加了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的规定。
(1)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索赔报告,避免逾期失权,避免因迟延提交导致无法查清事实,进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简单准确,所提交的索赔报告应详实具体,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同时在必要时应会同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二、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1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建设工程律师应当合理提醒发包人,适用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包人在其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中应明确是否授予监理人处理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并应明确监理人处理的范围,避免因授权不明产主争议;
(2)发包人需注意其完成审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并答复的期限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即发包人实际审批时间应不足28天。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首先核实监理人收到时间,尽快完成审批,避免形成逾期答复的不利后果;
(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处理结果认可的,应及时签订书面确认协议。
三、发包人的索赔
(1)索赔程序依据合同约定,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内容,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四、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依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内容,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五、提出索赔的期限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新增条款,规定了承包人申请索赔的最终期限:
(1)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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