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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延误,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4: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7次

  问: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南京建筑律师:我认为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来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而言,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巳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约定完成结算的期限,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也是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而这一规定,正可以作为提问者的答复。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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