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经济签证必须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驻工地代表签字的经济签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8: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7次问:合同中约定经济签证必须有发包方的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但在施工过程中,总工程师经常不在现场,那么由发包方认命的驻工地代表签字的经济签证是否有效?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经济签证必须有发包方的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其他人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其他人有权进行经济签证,那么其他人的签字就是无效,针对本案,那么由发包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签字的经济签证就是无效。
但如果承包方将经济签证送交发包方后,应该签认而由于发包方总工程师不在场或由于其他发包人的原因来及时签认,这实际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以据此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999年版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有详细规定,若发包方在收到签证(即索赔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予回复的,则该签证(索赔)内容成立。承包人可根据此条款获得实际签证的效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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