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期满而施工工期因顺延尚未结束时,在此期间工程发生变更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5:22: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43次监理合同期满而施工工期因顺延尚未结束时,在此期间工程发生变更或形成签证能否有效?
建设工程监理是发包人为了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专门设置的,通常情况下监理活动期限应当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始终,即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应当一致。如因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期顺延导致监理合同期满而施工工期因顺延尚未结束时,发包人可以与监理单位协议对监理期限随着施工工期的顺延而延长。如双方当事人未予延长监理期限的,在此期间工程发生变更或形成签证,虽然没有监理人员的签证认可,但只要是已经过发包人同意或签字认可的,同样具有效力。
【案例】
2010年6月1日,被告绿芜涂料厂与原告长河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厂房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2010年6月10日开工,同年10月9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工,被告也与明镜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同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因天气原因,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工程延期至10月30日竣工。因被告拖欠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监理合同10月9日期满后,双方未再展期。10月16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对工程部分后期施工进行了小幅调整,原告制作了工程签证,但由于工地上无监理人员,便由被告工地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结算时,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追加结算的工程签证无监理签字,不符合签证效力,故不同意对此进行结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72万元(含争议工程签证价款16万元)。庭审中,被告仍以签证无效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欠款。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签证问题,因该签证内容发生时,监理合同已期满,被告未予延长监理期限;致工地并邑监理人员在场,因此,原告无法满足二程签证规范工作。但原告是按被告要求进行工程变更,且被告项目负责人员已签字认可,故应当认可工程签证中所记载的工程量。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72万元(含争议工程签证价款16万元)。
【分析解答】
通常情况下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应当一致,而工程签证也应当有监理签字认可,但如因工期顺延导致监理合同期满而施工工期因顺延尚未结束,而发包人又未予延长监理期限,在此期间工程发生变更或形成签证,此时不应也不可能苛求监理在工程签证上签字。因此,只要是已经过发包人同意或签字认可的,工程签证应同样具有效力,本案便是这种情形。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276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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