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54: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51次问:“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时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南京建筑律师: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明确“黑合同”无效,或者“黑合同”的哪些条款无效,《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仅限于造价结算,仅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点上,以“白合同”力准。因此,“黑合同”以朴充合同形式出现,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对仲裁的约定。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束讨论:
第一,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特指适用“白合同”中所涉工程项日的争议范围,仅仅是说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那么既然是补充执议,且并非无效协议,这个协议是对“白合同”的补充,应该看作是“白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双方没有其他的特别约定,补充协议与“白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也应该适用仲裁条款。
第二,如果“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特定,而补充合同的约定事项并不属于“白合同”的特定范围,那么可能双方对补充合同能否提起仲裁会产生争议。南京建筑律师的观点倾向于仍可提起仲裁,但这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