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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取得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34: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35次

  问:《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从本质上均为不具有从事该合同工程的能力。然而,第5条仅认可了第二种情况未认可第一种情况,这是不是不公平'?若其在竣工前取得了资质,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有效,在制订时是如何考虑的?

  南京建筑律师:这一问题很有意思。《司法解释》第1条关手施工的原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棍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我也认为《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由于企业资质问题造成了两种情况,即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者超越其已有的资质等级的情况。如果承包人在竣工前(准确地说应该是承发包双方发生的争议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则,是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因为针对承包工程的资质条件而言,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的,都属于没有相应的资质,而现在《司法解释》第5条的适用范围,从该条所确定的效力补正的范围来看,仅明确了两种情况中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补正的相关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原则,我认为《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仅可适用于第1条第1款中的前一种情形。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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