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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德某市政府与中国公路建设工程程纠纷案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8: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7次

  德国某市政府于2009年8月发出招标文件,就该市某市政道路建设BT项目工程面向国际进行招标,该市财政局为此项目出具了还款信用担保函。中国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路公司)投标后于2009年9月24日中标并获颁《中标通知书》。

  2009年10月3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德国某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发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中国公路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1月10日,规划建设周期为16个月,项目由中国公路公司垫资建设,同时双方约定该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及投资回报金应于该项目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之日起分四期支付和受让完毕。

  合同签订后,中国公路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如期开工建设,2011年4月28日项目工程主体完工,2011年5月18日该项目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投资建设合同书》的约定,德国发展公司应于2011年5月18日支付首期工程受让款0. 65亿德国马克,于2011年11月18日支付第二期受让款0.65亿德国马克,于2012年5月18日支付第三期受让款0. 43亿德国马克,2012年11月18日支付第四期受让款0.43亿德国马克,共计应支付工程受让款2.16亿德国马克。但截至2014年1月1日,德国发展公司仅支付受让款总计1亿德国马克。中国公路公司虽多次催讨剩余的1. 16亿德国马克工程受让款,但德国发展公司却迟迟未能支付。

  2014年3月20日,中国公路公司依据《投资建设合同书》中对管辖的约定向某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除要求德国发展公司按约定支付到期工程受让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对因汇率异常变化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由于德国马克2011年至2013年的汇率水平同《投资建设合同书》签订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波动,贬值明显,如德国发展公司仍然按照《投资建设合同书》的约定数额支付工程受让款,则按照当前汇率结算后的金额将大幅缩水,进而将使中国公路公司在长期无法收回工程款项的情况下,还须承受极大的汇率损失,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且因该汇率变化属异常情况,幅度之大根本无法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所预见,继续履行原合同将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故仲裁庭经过评议,并向相关专家征询了专业意见后,最终支持了中国公路公司的该项索赔请求,裁决德国发展公司除须支付欠付的工程受让款项及相应利息外,还应赔偿中国公路公司因汇率异常变化而造成的0.3亿德国马克的汇率损失。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中国公路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而工程竣工验收后,德国发展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受让款,也正是在其迟延付款的期间内,德国马克的国际汇率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超出了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汇率风险并无约定,但出于对公平原则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仲裁庭最终还是部分支持了中国公路公司的索赔请求。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因司法实践中对于本项索赔请求能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极为严苛,故其得到支持的情形较为少见,本案系属少数个例之一。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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