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6: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06次A公司就某仓储式停车库工程招标,B公司(设备方)与C公司(土建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A公司与联合体签订了《仓储式停车库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价款1. 29亿元,工期为2008年10月开工,2010年2月完工。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地质结构严重不符,且停车库坐落在原有厂房基础之上,地下障碍物极多,土方施工中共额外破碎钢筋混凝土两千多方,费用增加70万元。
C公司从发现地下障碍物至完成拆除破碎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向A公司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中间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C公司在索赔报告中除记载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地质结构严重不符外,还向A公司申明该等情形即使作为一个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测。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由于地质勘探报告未查明地下障碍物导致其增加的工程费用70万元并顺延工期20天。A公司收到上述所有函件后,认为C公司所述属实,但认为增加的工程费用70万元不实。后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增加50万元工程款并顺延工期20天。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无论地下埋藏的是古墓还是其他障碍物,均属于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发现,而在施工过程中挖掘到的发现物,并导致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作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发现地下文物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待进一步处置;发现地下障碍物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制作施工方案及预算,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上述案例中的承包人均参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自身义务,因此,发包人应同意承包人增加费用及顺延工期的请求。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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