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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奖励款支不支持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2:06: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4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奖励款条款也当然无效,不应具有约束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仅是基于工程已经建成的事实,按无效合同双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不符合经济原则和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考虑,才对合格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不是鼓励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无效合同交易。同时,奖励款也不属于工程价款,故对无效施工合同奖励款并不应适用该规定进行支持。

  【案例】

  2009年7月12日,被告河海木制品公司与原告顾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进行职工浴室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为189万元,开工日期为同年7月18日,竣工日期为同年10月18日;如提前保质保量完成,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工程款竣工后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督促赶工。同年9月29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但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拖欠工程款。原告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9万元,并支付奖励款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顾某承包,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关于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因工程质量合格,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提前完工奖励款,因该合同无效,故奖励款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规定,仅是对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情形下,为便于处理工程价款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不是认可该无效合同全部条款都可按有效进行处理。否则,就等于变相鼓励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无效合同交易。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故对无效施工合同奖励款并不应适用该规定进行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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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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