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律师解析工期延误期间遭遇法律变化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1:2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7次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周期较长的特征,专业工程如幕墙、弱电、水暖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需要几个月,而大型住宅、商业、工业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根据工程体量的差异甚至需要数年方能建设完毕,这就导致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周期内,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外部条件的变化。有些是市场性的变化,如人工费的波动、模板、施工设备租赁费的波动;有些是科技进步所导致的变化,如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革新、新型材料出现等;有些则是政策、法规性的变化,比如: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某些不够环保的材料被淘汰,陈旧的施工工艺被禁止使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确定了新的税费项目等。
有经验的发、承包人,通常会在合同中对于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市场、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变化予以考虑,约定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权益分配机制及价格调整机制,如多数合同会约定人工费及材料价格的调整机制,在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前提下,也会约定风险范围,在人工费或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时,根据双方受损益的情况对人工费单价及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又如,多数合同中会约定新型材料、工艺方法的使用机制,约定在新型材料、新型工艺方法出现时或陈旧的材料、施工工艺被淘汰时,合同中哪一方拥有建议权,哪一方拥有决定权,使用新型材料、新型工艺方法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如何分担,节约的成本如何进行分配等。
在实践中,由于承、发包双方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导致的新增税、费项目均较难预见,故合同中一般采用基准日法,即明确约定一个基准日,并约定基准日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包含其所确定的税、费项目、标准作为承包方的投标风险范围,在履约过程中自行承担。
然而,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就导致承发包双方容易对遭遇外部条件变化的原因及责任方产生争议。在工程未完工前出现法律变化的,就有可能对具体材料及工艺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触及其他价格调整条件。而如果在客观遭遇法律变化的当下已经出现工期延误,尤其是在原定的工期内本可规避此类法律变化时,承、发包双方就极有可能对遭遇法律变化而产生的进一步工期或费用损失的承担主体产生争议,引致索赔。比如,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某原定材料因不够环保原因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对于替换环保材料所需要的差价,发包人有极大可能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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