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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直接分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失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1: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4次

  发包人直接分包人是指就总承包合同范围外的部分专业工程或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工程或零星工程的施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

  发包人直接分包在我国建筑市场领域普遍存在,这是由建筑工程的专业性所决定的。建筑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协同配合,共同完成。一个项目的完成,需要涉及桩基、消防、电梯、土建结构、装饰、安装、人防、幕墙、市政、施工等大量专业工程,而这些专业工程均须持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方可承揽,这对总承包人造成了很大的制约。一方面,总承包人所属的施工单位不易获得建设工程所有专项施工资质;另一方面,由总承包人组织的施工项目部不能涵盖建设工程所需全部专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因此,总承包人也需选择专业分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总承包人将不再获得相应分包部分专业工程的利润,发包人可能降低工程造价。此外,因直接分包人与发包人具有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发包人需进行直接分包。

  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是否合法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各地关于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规定进行判断。《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5条第5款、第6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但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专业性较强且超过一定限额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可单独分出并交由专业承包单位完成,发包人在此情形下的分包不应被视为肢解发包。

  发包人直接分包人施工工程可能与总承包人施工工程存在交叉,也可能在总承包人施工工程之后,如总承包人拒绝与发包人直接分包人配合施工或总承包人拖延施工的,发包人直接分包人均可能遭受损失。因分包合同由发包人与直接分包人签订,直接分包人因总承包人原因产生的损失只能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发包人赔偿,而无法要求合同外的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总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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