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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不合格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3: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8次

  本项所指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不合格,主要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过失,由此造成的检测、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等工作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在遇到该类情形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其原因增加的拆除、检查修理、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等相应费用,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为便于发包人就此事项提起索赔,建议首先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试车义务划分进行更为明确的约定,以便更清楚地界定承发包双方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约定内容应详细到工程试车的具体内容、合同价格是否包含工程试车费用、试车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其次发包人在追究承包人责任之前应着重审查工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是承包人的单方责任,还是有其他因素的作用,如试车内容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不一致、发包人未按照承包人要求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设计原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等。如同时存在上述情形的,建议发包人对相关各方责任大小进行界定,主要可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综合考量各方在工程试车中所起作用的重要性、对试车不合格结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明确各方责任,再行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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