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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0:0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9次

  为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承包人具有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环评标准、国际公约等规范性文件引发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因此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其提出索赔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承包人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污染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民事索赔或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或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

  由此可见,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的成本投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其对措施予以改进,以保证施工作业切实符合相关环境法规的要求。

  承包人未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造成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构成环境侵权行为的,应就损害后果向环境污染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相关民事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导致工程建设延误的,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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