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5: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1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保障工程质量,通常需要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比如,《建筑法》第59条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除施工单位作为质量责任的第一义务人,应当对应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外,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单位,基于代表发包人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也会参与甚至主动发起对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及工程的检验。《2013版合同》第9.3.3项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即监理人如果对于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主动发起重新试验和检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对于工程质量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以往的工程实践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更多地关注和强调试验与检验方法的科学性,而容易忽略试验与检验的程序性安排。这就造成承发包双方有时会对试验、检验事项给工程造成延期、额外费用支出等损失的承担产生分歧。建设工程索赔中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在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或分项分部、隐蔽工程验收时,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及时到场验收,但后期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已完工程进行重复检验。各方对于重复检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产生分歧,形成一方的索赔。在《2013版合同》中对于此类型问题的责任分担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即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合同》的条款内容是目前建筑行业相对主流的安排,如前文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是质量责任的第一义务人。尽管重新检验、试验的安排有可能会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承包人支出额外费用,但行业惯例仍支持监理人、发包人按自身的意愿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在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材料、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支持承包人相应的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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