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订立暂估价合同承包人索赔案例分析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1: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7次2005年12月31日,A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或被告)就该国家机关家属住宅项目1#、2#住宅楼工程发出招标文件,B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原告)参加了此次招标、投标,并于2006年1月中标,承包人中标后与发包人于2006年2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2月9日在该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价款为266,053,612元,约定工期为2006年2月16日至2007年10月15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两次提出工程延期,以工程做出重大设计变更、发包人拖延进行暂估价材料招标、发包人迟延确定装修标准、发包人迟延给付工程款以及国际国内会议、中高考导致工程停工等原因申请工程延期,并获得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建研凯勃审批的228天工程延期,即工期延至2008年5月30日。后工程于2008年5月12日竣工。
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原则理解存在争议产生纠纷,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按项目管理公司建研凯勃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336,866,259.4元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并支付应付未付工程结算款95,398,682.7元。发包人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且由于发包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包括周转补助费、额外支付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超过工期延误违约金金额,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就发包人实际损失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总计提出了20,009,969,64元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用主张。
庭审过程中发包人进一步说明,涉案工程工期延长审批事项仅由监理单位建研凯勃批准,并未经发包人确认,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审批工期延长获发包人批准后始生效力,故建研凯勃审批的228天工程延期无效,承包人仍应就工期延误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承包人抗辩称建研凯勃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工之初即取得了发包人的全权授权,其既履行监理职能,也履行项目管理职能,在履行项目管理职能时全权代表发包人。工期审批表上不仅有建研凯勃的监理章也有项目管理章,说明建研凯勃不仅是作为监理单位审批工期延长事项,也是代表发包人审批工期延长,履行项目管理职能,且建研凯勃的工期审批文件可证明造成工程延期的各项情况属实且发包人对于工程延期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工程延期的原因,承、发包双方对于暂估价项目招标延误的责任归属争议较大,发包入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招标并签订合同,故应由承包人对暂估价项目招标延误承担主要责任,工期不得据此顺延。承包入主张,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供了明确的暂估价项目招标进度安排,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并不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定,只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盖章,并与发包人及建研凯勃评标确定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在暂估价项目招标可能出现延误及实际出现延误时,承包人均以书面方式提醒过发包方该延误可能对涉案工程工期产生的影响,已尽到合理之提醒义务,监理单位建研凯勃审批确认工期延长的客观事实,也可佐证暂估价项目招标延误并非承包人责任。
最终,针对涉案工程工期争议,法院认定尽管承、发包双方对于工期是否属合法顺延意见不一,但根据监理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停工报告、收发文件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天气原因、国际国家会议、中高考、重大设计变更、装修标准下发滞后、暂估价项目和材料招标迟延等事由,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实际工期延长,且建研凯勃作为监理单位已经对原工期延长申请作出了审批,《工期延期审批表》文件亦体现监理单位“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决定”该工期延长,且《工期延期审批表》亦注明“本表由监理单位签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故虽然被告不认可建研凯勃向被告报批过上述工期延长申请,但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延长申请的报批手续应由监理单位负责完成,原告根据监理单位作出的《工期延期审批表》的内容有理由相信其提出的相应工程延期申请已经得到了被告及监理单位的同意。且根据合同,监理单位也有权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独立作出相应决定,故认定原告施工工期的延长系合理顺延,监理单位作出的相应审批具有工程延期的效力。
另外,在审理查明部分,法院也同时认定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流程作出变更,因发包人有权决定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条件及中标单位,直接制约暂估价项目招标进度,故暂估价项目招标延误属发包人责任。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暂估价项目招标进度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制约建设进度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部分施工内容以及材料、设备在工程招标时受到设计深度所限,暂时难以明确标准及内容,因此以暂估价项目的形式在施工合同及清单文件中体现,待条件成熟后,由承包方或承、发包双方进行后续采购。但由于后续采购需要洽谈、签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甚至还要进行招标,因此导致暂估价项目的采购进度将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整体进度。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提示,对于暂估价项目采购过程中发、承包方的职责应尽量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各方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也应注意往来意思表示的固定,如任一方违反约定的行为导致暂估价项目采购延误的,受影响方应及时向违约方主张,督促违约方按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并告知延误所可能或已经给己方带来的损失,前述证据及信息的固定将在责任辨析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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