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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2: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3次

  《2013版合同》第1.1.5.4目规定:暂估价一般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一般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体现为暂估价专业工程项目和暂估价材料。

  暂估价项目作为具有不确定因素的合同要素,同时也是项目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管理要素。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标、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在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未达到可出具清单并直接招标的深度要求;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由于该等工程的设计及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在短期内并不影响总承包工程的开展,故将其作为暂估价项目纳入总承包工程招标范围有助于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投标难度。目前,暂估价在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所占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大。然而,尽管设置暂估价项目有助于解决很多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难题,但由于部分发、承包人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使得与暂估价合同订立及履行有关的争议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实践中,大多数发包人由于对承包人缺乏信任,在将部分专业工程及材料、工程设备作为暂估价项目后,仍坚持在专业工程及材料、工程设备采购时掌握控制权,对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选定加以干涉。部分发包人采取与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的方式,并要求由发包人确定专业分包及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拦标价等。部分发包人并不直接保留招标权,而是通过审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认价文件等方式行使对专业分包、材料及工程设备采购事宜的控制权。由于发包人对于此类招标或认价事项的参与或干涉,就容易导致在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合同签订和履行延迟时,承包人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当然,承包人首先应确保其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而被发包人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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