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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索赔案例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7: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42次

  2009年10月19日,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江阴金宸国际花园项目工程进行招标,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公司)中标,华强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于2009年10月28日共同向南通四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华强公司的江阴金宸国际花园(一期)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请你方派代表于2009年11月8日前至华强公司与我方洽谈合同。中标价为15,678.32万元,中标工期为400天”等。

  2009年12月25日,南通四建公司向华强公司发出函告,内容为“贵公司2009年10月28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我公司为江阴金宸国际花园(一期)工程的中标人。我公司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2009年11月8日前多次派员与贵公司进行洽谈,由于贵公司原因致使施工合同至今未能订立。由于中标后施工合同至今未能签订,虽然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先行进场施工,但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缺乏合同依据。诚请贵公司按照2009年10月28日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尽快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解决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无合同可依的状况。”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华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其与南通四建公司的实际施工关系;南通四建公司提起反诉,其中两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华强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华强公司赔偿其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人员停窝工及进退场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按照投标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合法,虽然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应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本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华强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在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南通四建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性,因此,双方施工关系应予以解除。关于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华强公司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南通四建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致,因此,华强公司应对纠纷的产生负60%的责任。南通四建公司在中标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后又以工程施工中无合同可依为由不予复工,存在一定过错,南通四建公司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40%的责任。

  关于投标保证金50,000元是否应双倍返还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双方为签订施工合同而产生纠纷,使涉案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南通四建公司为此投入的费用应作为实际损失。因双方对施工关系无法继续均有过错,因此,南通四建公司要求华强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缺乏依据,该损失也应当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关于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人员停窝工及进退场损失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通四建公司停工后,双方之间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故南通四建公司未退场,因此造成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损失及现场留守人员的工资损失。华强公司按其应承担的60%的责任赔偿南通四建公司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损失、现场留守人员的工资损失。

  律师点评

  实践中,因招标项目取消或招标人受利益驱动希望改变中标结果等原因,招标人可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人为避免中标后招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材料,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就其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需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如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其不仅可能面临中标人的索赔,还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罚款,因此,招标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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