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致承包方损失的索赔项目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0:1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0次问:乙公司经招标获得了甲公司的一幢楼房的承建权,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期限内,己公司还未施工,甲公司将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工程建筑面积由10000平方采变为1000平方米,造价由1000万元变为100万元).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是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请问:己公司索赔的范围有哪些?
南京建筑律师:按照比较规范的做法,甲、乙双方应该对一些可以预见的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问题中的甲、乙双方并没有对甲方将工程项目进行调整所造成乙方的损失,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我只能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性地来地分析己方可以向甲方索赔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乙方可以向甲方索赔的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包括乙方为履行原来的工程项目和调整后的工程项目所额外支付的费用,如在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准备方面,由于项目调整,建筑面积变小,导致有些机械和建筑材料用不上的损失。还应该包括项目调整前与调整后乙方的预期利润的差额。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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