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非己方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并产生损失的索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5: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732次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位于大连市的某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钢结构及室外道路和管网;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显示,2011年4月25日开始钢结构主框架构件安装,2011年7月29日完成钢结构主体验收。
2011年3月10日,B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1年4月5日,A公司告知B公司钢结构设计图纸会发生变更,变更后图纸将在设计院完成后下发。设计院于2011年7月10日才向B公司下发变更后的钢结构部分图纸。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钢结构设计图纸迟延下发导致其停工产生的损失,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A公司未予认可。
工程完工后,双方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钢结构设计图纸迟延下发遭受的损失。
A公司辩称,其已在钢结构主框架构件安装前告知B公司钢结构设计图纸会发生变更,B公司对钢结构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已有预期,B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及时调整施工顺序,合理安排人员、机械、材料进场。B公司停工等待钢结构设计图纸下发系其施工组织不力所致,其应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显示B公司拟于2011年4月25日开始钢结构主框架构件安装,A公司于2011年4月5日告知B公司钢结构设计图纸变更后,B公司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签收的调整后的进度计划显示B公司拟于2011年5月10日开始钢结构主框架构件安装,设计院于2011年7月10日才向B公司下发变更后的钢结构部分图纸。钢结构设计图纸迟延下发导致B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停工,停工期间的工期可以顺延,对B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 承包人因非己方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并产生损失的,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承包人因己方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施工合同中一般会对承包人未按期竣工也即未严格执行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承担的违约金进行约定,在承包人未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完工时,发包人除可以索赔损失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总工期延误违约金。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关注承包人未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完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忽略承包人未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季度/月/旬/周进度计划施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欲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承包人按约定计划完工,可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季度/月/旬/周进度计划施工应承担分项工期延误违约金。在承包人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完工但未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季度/月/旬/周进度计划施工时,发包人可基于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主张分项工期延误违约金;在承包人既未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完工也未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季度/月/旬/周进度计划施工时,发包人可同时主张总工期延误违约金和分项工期延误违约金,但如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可主张调减。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